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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保險 
定義: 
  被保險人因為意外或疾病導致無法工作,喪失原來的工作能力,為彌補被保險人無法從事原來工作,造成收入降低,所設計的險種。 
  很多人因為發生意外事故,導致身體殘障,無法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或是根本無法繼續工作,個人收入因此大幅下降,投保「失能險」可以在你無法工作期間,發揮積極性的作用。 
  失能險的保費計算是以職業風險為保費費率等級,不過「失能」的定義,每家保險公司都不同,保險金的給付方式差異也相當大,很容易發生理賠糾紛,很多保險公司也沒有「失能險」的商品。

失能險

失能險

無論是意外疾病導致被保險人無法從事原來工作,都可以領取補貼生活的保險金。例如,職業級的體育選手因運動傷害,而無法繼續比賽或表演,即可買這類的保險。 

意外傷害失能險

必須因意外傷害而喪失工作能力,才會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對因意外傷害或疾病發生造成失能無法由工作獲致收入損失者的補償, 依照契約約定之補償額度,
按年、按月或按週給付失能保險金。 至於「失能」的定義,一般係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治後,依照被保險人當時的身
體狀況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謂之失能:
1.事故發生日或免責期屆滿次日起算,一定期間內不能繼續從事其原來工作。
2.事故發生日或免責期屆滿次日起算,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3.事故發生日或免責期屆滿次日起算一定期間後,不能從事依其教育程度、技能訓練或經驗所得從事之工作。
4.符合附表所列失能殘廢認定標準之一者。
前項1.、2.、3.款情事,如被保險人於受領失能保險金期間,再從事具有報酬之工作,保險人僅給付其每月報酬少於保險金額之差
額(或按一定比例計算之金額)。 

註:
「原來工作」: 係指保險事故發生當時被保險人所從事之具有報酬之工作,如保險事故發生當時,被保險人並未從事任何得獲
        致報酬之工作時,則「原來工作」係指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最近一次所從事得獲致報酬之工作。
「報  酬」: 係指工資、薪金、佣金、營利所得等一切因提供體能或心智上的勞務而獲得之對價。
「一定期間」: 依各公司商品特性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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