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對因意外傷害或疾病發生造成失能無法由工作獲致收入損失者的補償,
依照契約約定之補償額度,
按年、按月或按週給付失能保險金。 至於「失能」的定義,一般係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治後,依照被保險人當時的身
體狀況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謂之失能:
1.事故發生日或免責期屆滿次日起算,一定期間內不能繼續從事其原來工作。
2.事故發生日或免責期屆滿次日起算,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3.事故發生日或免責期屆滿次日起算一定期間後,不能從事依其教育程度、技能訓練或經驗所得從事之工作。
4.符合附表所列失能殘廢認定標準之一者。
前項1.、2.、3.款情事,如被保險人於受領失能保險金期間,再從事具有報酬之工作,保險人僅給付其每月報酬少於保險金額之差
額(或按一定比例計算之金額)。
註:
「原來工作」:
係指保險事故發生當時被保險人所從事之具有報酬之工作,如保險事故發生當時,被保險人並未從事任何得獲
致報酬之工作時,則「原來工作」係指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最近一次所從事得獲致報酬之工作。
「報 酬」: 係指工資、薪金、佣金、營利所得等一切因提供體能或心智上的勞務而獲得之對價。
「一定期間」: 依各公司商品特性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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