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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年金保險 
定義: 
  年金係保險人承諾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一特定期間內,支付定期給付契約金額的一種契約;或對個人在特定期間或生存期間繼續提供定期性給付金額的制度或契約。  

社會年金保險
  若年金的給付不以個人或被保險人的生存為條件,稱確定年金,由於確定年金所涉及的因素事先早已確定的,並無任何不確
定因素存在,故確定年金僅為一種給付的方式。若年金的給付以被保險人的生存為條件,因在計算上須考慮生存機率的因素,具
有保險的功能。 
  社會年金保險的種類除依保險事故別而分為老年年金、殘廢年金及遺屬年金三種外,對此三種年金給付水準的處理與規劃,又可老年生活水準,或依被保險人扶養眷屬加依其保障程度及職等別而有所謂「基礎(基本)年金」與「附加年金」的設計。
  所謂「基礎年金」或稱為「基本年金」,簡單的說,係指政府為保障國民於老年退休或達到一定年齡時,對於符合給付條件
提供其基本經濟生活安全的一種年金型態,其保險事故除老年年金外,亦適用於殘廢及遺屬等事故。而「附加年金」係指在社會
者所年金保險中除提供老年基礎年金外,並按被保險人投保薪資及保險年資等因素訂定所得比例給付制度,以維持受僱勞工較適
當的老年生活水準,或依被保險人扶養眷屬加給其年金額等;例如英國、日本及韓國等均設有附加年金,仍屬同一年金保險體
系。

 

商業年金保險
定義
年金係保險人承諾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一特定期間內,支付定期給付契約金額的一種契約;或對個人在特定期間或生存期間繼續提供定期性給付金額的制度或契約。 

商業年金保險
商業性年金保險則屬於人身保險的一種,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主要也是在保障被保險人存活較長所生經濟上危險,如養老、老年看護、退休後喪失收入等。 
1.躉繳年金保險:即年金保險費一次繳清之年金保險契約。
2.分期繳費年金保險:即年金保險費分期繳付之年金保險契約。
3.即期年金保險 :
即期年金保險指年金保險訂立後,保險人即開始給付年金。 通常年金保險費皆為躉繳保險費。保險人給付年金一般皆在期末為之。如約定期初給付者,稱為期初給付年金。 
4.遞延年金保險:年金保險契約訂立後,須經過一定年數之後,或被保險人年齡達到後,保險人方開始給付年金者。
5.一般終身年金保險:即年金保險人(保險公司)應於受領人生存期間內,終身給付定額保險金。其期間不論長短,並無最少年限之保證,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人即無給付之義務。 
6.保證期間終身年金保險:即保險人保證於給付開始後,持續一定期間如五年、十年、 二十年給付,而不論被保險人於該期間內是否死亡,保險人仍繼續給付保險金與受領人,至期間屆滿時止。但如被險人生存期間長於上述所訂之期間者,保險人仍繼續給付至被保險人死亡為止。 
7.保證金額終身年金保險:保證金額終身年金保險即指年金受領人死亡後,保險人仍繼續給付年金與應得之人,直到給付總額等於保證金額為止( 保證金額一般為購買年金時所繳交之金額又稱「償還年金」 )。又分成分期償還年金及現金即時償還年金。分期償還年金指於終身年金契約中,當年金受領人死亡時,保險人仍繼 續給付年金與應得之人,直至給付總額與應給付額相等止。 現金即時償還年金指年金受領人死亡時,從已繳保費總額中減去已支付之年金總額所得差額,以現金一次給付與應得之人。 
8.定期生存年金:定期生存年金指保險人僅在一定年限內給付,年限過後即不再給付,而如被保險人於年限內死亡者,保險人亦不再給付。
9.連生遺族年金:指於年金年受領人死亡後,保險人仍應繼續將年金給付與指定之受益人或連帶或附帶的受領人。
10.連生共存年金:年金受領人有二人以上,各該人皆生存時,保險人依約給付年金。但如其中一人死亡者,保險人即不再給付年金。
11.最後生存者年金:年金受領人有二人以上,只要其中一人仍生存者,保險人應仍繼續依原定金額給付年金,至最後一位受領人死亡為止。
12.定額年金保險:年金給付額每期固定不變者。
13.變額年金保險(NEW)年金每期給付額可能因通貨膨脹因素或其他預定投資因素等,而變動年金給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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