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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險 

一、定期保險
  所謂定期保險,是指在保險契約中,訂立一定期間為保險期間,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負給付保險金的責常任,若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然生存,則保險契約終止,保險公司自保險期間屆滿之日起即無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定期保險通以一年、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為期;亦有以被保險人到達一定年齡為約定期限的。

  投保定期保險就好比一棟房子投保火災保險一般,僅以保障可能發生的損失為目的,若在所約定的保險期間內無保險事故(火災)發生,則保險公司便不須理賠,而所繳付的保險費就如同火災保險保費一樣,由保險公司轉作其他發生火災房屋的理賠之用,保戶不能要求返還所繳保險費,也因此保費相當低廉。

  每個人的必要保障金額,常因人生各種階段的需要而變化,特別是養育子女期間,正是精力充沛工作意願最高昂的時候,相對家庭的責任也最為吃重,保障需要也最為殷切,在其家庭的生活費用,子女的教育基金,購屋置產的分期付款等方面的保障,可利用定期保險來調整保險金額最適合。尤其是剛踏入社會建立小家庭的年輕人,是收入低,保障需要高的時期,可先投保定期保險,而後於收入增加時,再轉換為終身保險或生死合險,使保費的負擔不至於太吃重。

● 平準型定期保險:所謂平準型定期保險是指保險期間內保障的金額不變。 

● 遞增型定期保險: 此類型最主要用來配合保障的需要逐漸增加而設計的。例如養育子女期間,對家人生活的保障責任隨子女的增加與成長一直上升,遞增型定期壽險可符合被保險人的需要。同時設計上仍使用每年負擔的保費一樣,而不必繳納高保額的保險費,減少經濟負擔。

● 遞減型定期保險: 遞減型定期壽險是以配合保障需要逐漸減少而設計的商品,適合有房屋貸款及分期付款者。

  美國向銀行辦理分期付款貸款或房屋貸款時,銀行常要求借款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身保險,以防止債務 人死亡時造成損失。

  保險在公司就是依此遞減型定期壽險來設計商品,一般稱它為信用保險。目前國內亦有多家壽險公司推出類似商品,提供購屋置產之被保險人相同的保障。

 

二、終身保險

  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終身為保險期間,死亡發生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約定金額立即給付保險金, 稱為終身保險。換句話說,險非應繳保費不繳,而使契約失效或是保戶本身解除契約,任何被保險人自契 約訂立之日起,終身保險將提供終身的保障,不管於任何時刻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保戶遺族或是指定的受 益人都會獲得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保險與定期保險最主要的不同,在於保險期限是否為終身。

  在終身保險契約訂立時,一次繳納全部所應繳的保險費者叫「躉繳終身保險」,若保險費隨保險期的經過,只要被保險人在世,保戶依照約定繼續繳納保險費者,一般稱之為「終身繳費終身保險」。躉繳保險費對保戶經濟負擔重,一般很少採用;而依保險期間經過,終身繳費,對保戶於老年如六十歲或六十五歲以上,失去所得能力還得繼續繳費是終身繳費終身保險的缺點,為彌補這種缺點,保險公司通常設計販賣「限期繳費終身保險」,使保險費只限於一定年限∼十年、十五年、廿年、卅年或繳費到六十歲、六十五歲為止,以後不必再繳保險費,但保險契約繼續終身有效。 

  不管是限期繳費或是終身繳費,死亡的機會隨年齡增加,保險費率應該每年增加。但習慣上,每次保戶應繳保費金額卻是相同的,在上述兩種情形下,為準備被保險人死亡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需要未雨綢繆,於保戶繳費期間,先在所繳保費中提存累積一筆資金,以便被保險人死亡時有錢給付保險金。上述提存累積的資金,年年隨保戶保險費的繳付而增加,這一筆資金叫做「責任準備金」,該筆準備金在保險公司是為保險給付準備,為保戶於年輕時多繳的保費,用來彌補年老時少繳保費的儲蓄金。所以,在觀念上投保終身保險不但有終身保障,也因為每次繳付相同的保險費而具儲蓄的功能。

● 平準型終身保險:所謂平準型終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內保障的金額不變。

● 遞增型終身保險:乃終身保險再配合遞增型的保障設計,以配合保戶投保期間需求性的增加。通常遞增後的保障維持終身,亦有繳費期滿過後再繼續遞增之設計,此種保險在歐美相當普遍,十分符合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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