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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險

定義:

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限內,經醫師診斷,發生契約定義的任一項重大疾病就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在「重大疾病險」險種方面,只要被保險人發生契約上所涵蓋的疾病,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可以領取一筆保險金,病患家人就可以利用這筆金額來支付醫療費用,或是被保險人暫時無法工作的經濟損失;不過如果被保險人罹患兩種以上重大疾病,很抱歉,你只能領一次。要提醒你的是,「重大疾病險」有等待期的限制,基本上以90天為主,如果你在90天之內發病,保險公司不理賠,不過現有些公司等待期已經縮短為30天或60天。

等待期

從保險契約簽訂後,必須經歷30天、60天或90天以上的觀察期,被保險人都沒有發生保險內容的相關疾病,這段期間稱為等待期,通常運用在健康險契約上。一般來說,等待期愈短,保險費通常會比較高一點,因為保險公司必須承擔較高的風險。

台灣8大死亡疾病與保單上的重大疾病的對照

重大疾病給付
目前市場上所販賣的重大疾病保險,主要是針對癌症、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中風、 慢性腎衰竭、重大器官移植、癱瘓等方面提供保障,保戶一旦罹患上述重大疾病,依照保險契約之約定範圍可領一筆保險金,以作醫療之補助。 

◎ 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 典型之胸痛症狀。
● 最近心電圖之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 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 腦中風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 植物人狀態。
● 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入加以扶助之狀態。 
● 喪失語言或咀嚼機能者。
●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指二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之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 癌症 
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移轉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述除外: 
● 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 原位癌症。 
● 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 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 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基於市場競爭因素,目前已有數家保險公司將7項重大疾病保障,放寬為12項、16項、21項、27項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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