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贈與稅之免稅額: (第二十二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免稅額一百萬元。
2.不計入贈與總額新增項目: (第二十條)
| (1) |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
| (2) |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
3.視同贈與之情形: (第五條)
| (1) |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化他人購置不動產,視同贈與。其課徵方式,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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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才視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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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級別 |
贈與金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
1 |
60萬(含)以下 |
4% |
0 |
|
2 |
60萬以上-170萬(含) |
6% |
12,000 |
|
3 |
170萬以上-280萬(含) |
9% |
63,000 |
|
4 |
280萬以上-390萬(含) |
12% |
147,000 |
|
5 |
390萬以上-500萬(含) |
16% |
303,000 |
|
6 |
500萬以上-720萬(含) |
21% |
553,000 |
|
7 |
720萬以上-1400萬(含) |
27% |
985,000 |
|
8 |
1400萬以上-2900萬(含) |
34% |
1,965,000 |
|
9 |
2900萬以上-4500萬(含) |
42% |
4,285,000 |
|
10 |
4500萬以上 |
50% |
7,885,000 |
4.贈與稅結合保險的效益
要如何利用保險來節省贈與稅的支出呢?一般而言,利用保險來節省贈與稅的作法多半出自於父母親為了籌措一筆長期資金給子女的情況,亦就是利用每年一百萬元免稅額之額度內,逐年轉移資產予子女,以節省個人綜合所得稅及未來可能的遺產稅。因此,通常在實務上的作法是父母親在子女尚年輕的時候為小女做日後的購屋、教育或創業基金規劃,亦即父母親利用每人每年一百萬元的免稅額額度內,而這一百萬以內的保險費免繳贈與稅,贈與子女現金之後,再以子女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去購買一份短年期還本型的保險或是教育年金保險,等到日後子女長大之後所領回的滿期金,便可以做為小女的購屋、教育或創業基金,而且依據所得稅法第條第七款的規定,可不需繳納所得稅。
例如:若小明的父母親在小明十八歲時更為其投保十年期的還本壽險,則不僅可為小明預先準備一筆購屋基金,且亦可將資產逐年移轉給小明,避免日後被政府課徵遺產稅,只要每年將保險費擯制在一百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之內,之後以免小明做為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在繳費期滿之後,則小明所領回的滿期金,非但不需課徵贈與稅及所得稅,而且在這段繳費期間(贈與期間)之中,小明父親所贈與的保險費,還可以減少部份的資產及其產生的利息收入,因而可節省部份的綜合所得稅,如此便可看出保險節稅的效益所在了。
險種:生死合險
要保人:小明的父母
被保險人:小明
身故險金受益人:小明的父母
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小明
(繳費期間)
險種:生死合險
要保人:小明
被保險人:小明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小明的父母及法定繼承人
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小明
(繳費期滿前)
因此,透過人身保險逐漸轉移財產給子女,不僅可節省贈與稅,又可使子女獲得經濟上的保障,就是贈與結合保險一舉兩得的保險節稅法,但需注意的是,若要進行此種保險節稅法,可要及早規劃,因為若是來不及規劃或是贈與的時間不夠長,則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所贈與的財產,可是仍需被併入遺產稅總額中課徵遺產稅的,即,使已繳納了贈與稅,仍需補差額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