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是資產規劃中不可或缺的理財工具
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或勞工、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計算。
1.須課徵遺產稅之財產:
| 不動產 |
土地、房屋、林木 |
| 動產 |
車輛、船舶、航空器、股票、黃金、公債、存款、現金、珍寶、古物、美術品、圖書等 |
| 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
地上權、信託權、債權、礦業權、漁業權等
|
2.遺產總額之計算:
遺產總額 =
不動產+動產+其他項目十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3.遺產淨額之計算:
遺產淨額
=遺產總額-免稅額-各項扣除額
(1) 免稅額: 被繼承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者700萬元
(軍警公教人員因公死亡者加倍)
(2)扣除額: -- 配偶 400萬元
-- 父母每人 100萬元
-- 各順序繼承人 40萬元
(未滿20歲者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
,每年加扣40萬元)
-- 殘障特別扣除額 500萬元
(限配偶或第一、二順序繼承人)
--
喪葬費扣除額 100萬元
4. 應納稅額之計算:
應納稅額=(課稅遺產淨額*規定稅率)-累進差額
-可扣抵稅額與利息
5. 遺產稅課稅級距表
| 級別 |
贈與金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 1 |
60萬(含)以下 |
2% |
0 |
| 2 |
60萬以上-150萬(含) |
4% |
12,000 |
| 3 |
150萬以上-300萬(含) |
7% |
57,000 |
| 4 |
300萬以上-450萬(含) |
11% |
177,000 |
| 5 |
450萬以上-600萬(含) |
15% |
357,000 |
| 6 |
600萬以上-1000萬(含) |
20% |
657,000 |
| 7 |
1000萬以上-1500萬(含) |
26% |
1,257,000 |
| 8 |
1500萬以上-4000萬(含) |
33% |
2,307,000 |
| 9 |
4000萬以上-1億(含) |
41% |
5,507,000 |
| 10 |
1億以上 |
50% |
14,507,000 |
保險在遺產稅上節稅的運用
因此,就小明目前而言,若小明不幸身故,則阿花及其子女必須繳交四千九百多萬的遺產稅,才能繼承小明的遺產。對於尚未藉由理財工具進行規劃的小明而言,阿花可能必須處分其他資產或變賣房子,才能籌措遺產稅的繳稅來源,以保全小明的資產。
所以,在了解小明的財務狀況及可能應繳之遺產稅額後,何毅決定為小明規劃一份高額保單以規避龐大的遺產稅額。
第一,若以目前應繳納之遺產稅額為基礎,以小明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而以小明或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同時保額為五千萬,應繳保險費則為一千四百七十五萬元的高額壽險保單,且不附加任何附加險種(小明目前三十八歲且已扣除了高保費折扣)。
第二,選擇一張躉繳且返還所有應繳保費的終身壽險,其保險範圍為被保險人身故或遭受完全殘廢時,保險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與要保人已繳保費總額之和給付身故或殘廢保險金。
第三,由於遺產與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的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得免計入遺產總額;除此之外,這筆保險給付尚可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後的額外經濟來源,亦可用以做為繳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
如此所做的規劃,可使資產總額減少一千四百多萬,相對的,也減少了應繳的遺產稅。若比較投保及未投保,運用保險的節稅效果如(未考慮利率因素)。
險種:終身壽險
要保人:小明
被保險人:小明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阿花及法定繼承人
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無
由此可知,投保與未投保之間之差異竟有將近五千八百萬之多,且由於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五十,等於是以七百多萬購買了五千萬的保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