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綜合所得總額之計算:
| 綜合所得總額= |
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其他所得
|
二 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三 撫養親屬與所得稅的關係:
在申報所得稅計算免稅額時,受扶養之親屬並不侷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只要在同一申報戶有扶養的事實時並檢具證明即可。因此,小明夫婦可以列報扶養的親屬包括小明之父親及母親。現行規定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超過七十歲,免稅額為十一萬一千元,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每人則可享有七萬四千元的免稅額,所以納稅義務人原則上可扶養的親屬愈多,可扣扺的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的金額均會增加,節稅的效果就更為明顯。
四 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計算 :
| 免 稅 額 |
一般
|
每人72,000元 |
| 年滿70歲直系親屬
|
每人108,000元 |
| 扣
除
額 |
一
般
扣
除
額 |
標
準 |
單 身 者
|
43,000元 |
| 夫妻合併申報者
|
65,000元 |
|
列
舉 |
捐 贈
|
政府機關 : 全額扣除 國防勞軍 : 全額扣除 公益團體 :
以所得20%為限 |
| 保險費
|
每人最高24,000元 |
| 醫藥及生育費
|
全額扣除 |
| 災害損失
|
全額扣除 |
| 購屋貸款利息
|
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最高100,000元 |
| 依選罷法規定之捐贈或競選經費 |
以所得20%為限, 候選人:最高20,000元
政黨:最高200,000元 |
| 特
別
扣
除
額 |
薪資 |
每人最高60,000元 |
| 儲蓄投資 |
最高270,000元 |
| 殘障 |
每人72,000元 |
| 財產交易損失
|
以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
| 教育學費(大專以上) |
25,000元 |
*當列舉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時,採用列舉扣除法較有利 。
*當列舉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時,則採用標準扣除法 。
*標準或列舉擇一採用 。
五 列舉扣除中保險費如何認列:
由於列舉扣除額中之保險費包括商業人身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及政府舉辦的全民健保、勞保、軍公教保險及農保等,且每人每年最多以二萬四千元為限。因此,若申報所得稅時係採列舉扣除者,則家中購買保險的人愈多,能節省的所得稅也就愈多。但若每個人保險費支出不及二萬四千元者,則以實際支出的保費核實認列,而且不得相互挪用。例如:小明及阿花不可以將超過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二萬四千元的部份(7萬元-4.8萬元=2.2萬元)移給其父母親列舉扣除。
但以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時,必須注意:要保人(如小明本人)與被保險人(如阿花)必須在同一申報戶內才可以列舉扣除。
六 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
| 級別 |
綜合所得淨額X稅額-累進差額=全年應繳納稅額 |
| 1 |
370,000以下 X 6%-0=全年應繳納稅額 |
| 2 |
370,000 ~ 990,000 X 13%-25,900=全年應繳納稅額 |
| 3 |
990,000 ~1, 980,000 X
21%-105,100=全年應繳納稅額 |
| 4 |
1,980,000 ~ 3,720,000 X
30%-283,300=全年應繳納稅額 |
| 5 |
3,720,000以上 X
40%-655,300=全年應繳納稅額 |
七 夫妻之申報方式:
| 婚姻狀況 |
分別申報 |
合併申報 |
備註 |
| 當年度結婚或離婚 |
* |
* |
|
| 分居 |
* |
|
稽徵機關仍會自行歸戶以合併計稅 |
| 夫妻一方當年度死亡 |
|
* |
|
| 夫妻分隔兩地 不同戶藉 |
|
* |
|
| 夫妻一方或雙方合於受扶養條件 |
* |
|
|
夫妻合併申報時薪資可分別計稅,且可運用三種計算公式取其最低者:
1) 合併申報:夫妻薪資合併計稅
2)
合併申報:夫之薪資分別計稅
3) 合併申報:妻之薪資分別計稅
八 可申報扶養之親屬:
|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 |
直系尊親屬 |
滿60歲者 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
| 同胞兄弟姐妹 |
未滿20歲者 滿20歲在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但其父母之一方為薪資免稅者除外) |
| 納稅義務人之 |
子女 |
未滿20歲者 滿20歲但在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 |
| 其他同居親屬或家屬 |
未滿20歲者(但其父母之一方為薪資免稅者除外) 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
九 申報注意事項:
一、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內:
要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且支付保險費的人,而被保險人則是指以自己做為保險標的的人,這兩個人可以是同一個人或不同人,但均必須在同一個申報戶之內。
二、財產保險的保險費支出不可用以列舉扣除個人綜合所得稅:
由於依稅法的規定,只有針對具有人身保障性質的保險,每年的保險費支出才能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用列舉扣除的方式扣除,而財產保險的保險費支出,例如:汽車保險及住宅火險等,都不能列入扣除。
三、所有扣繳憑單、保費收據、醫療費用單據等資料要齊全:
要想順利完成報稅,扣繳憑單及相關單據必須要收集齊全,例如:若父母為子女購買保險時,則在保險費繳費證明上須分別列出個別之保費,如此才符合列舉扣除檢附證明的收據規定。
四、「地下保單」的保費支出無法併入列舉扣除額的人身保險費計算:
所謂「地下保單」是指未經我國財政部核通過而銷售的國外保險公司保單,因此若非財政部審核過並管理的保單,所有保險費支出完全不能列舉扣除。
五、新婚夫妻的所得稅第一年可選擇單獨或合併申報,往後各年則需合併申報: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分別申報所得稅,視選擇那種方式較為有利。
六、醫藥與生育費用可核實列報無限制,因此應將醫療費用收據妥善保存:
由於依照稅法規定,包括醫藥和生育費用,都可以列舉扣除且不像房貸利息支出設有上限三十萬元或人身保險費支出每人每年最高二萬四千元的限制,醫藥和生育費用則無上限。
七、由公司代為投保的團體險,部份由員工負擔的保險費也可計入列舉扣險額:
依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所投保之團體壽險的保費支出,每人每月以二千元為限,超過二千元的部份將視為對員工的補助,即薪資所得的一部份,若以員,.工名義支付保險費,則可列為員工個人的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八、每年財政部公告的免稅額、扣除額或所得級距可能會有所不同,納稅人應多加注意:
由於每年由財政部公告的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可能會有些許改變,在申報所得稅時,則應多加留意,以免損及自己的權益。